第五章 法律責任
第十八條 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(yè)人員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擅自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意見、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的,依法給予融處分。
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制造地震謠言,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
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向國(境)外提出地震預測意見的,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警
告,并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根據(jù)造成的不同后果依法給予紀律處分。
第二十一條 從事地震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,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。
第 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 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