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的頒布
在聯合國的歷史上,至今為止,一共舉行過3次海洋法會議。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內瓦召開的;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內瓦召開的;第3次從1973年12月3日開始,先后開了11次共15次會議,直至1982年4月30日通過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。
第1、2次海洋法會議,由于當時歷史條件所限,參加會議的國家中,亞洲、非洲和拉丁美洲的發(fā)展中國家只占其中半數。會議通過的4項日內瓦海洋法公約,即:《領海和毗連區(qū)公約》《公害公約》、《公海漁業(yè)與生物資源養(yǎng)護公約》和《大陸架公約》,不利于廣大發(fā)展中國家、尤其是廣大沿海國家維護主權和海洋權益。而第3次海洋法會議是一次所有主權國家參加的全權外交代表會議,此外還有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成員參加,一共有168個國家或組織參加了會議。也是迄今為止聯合國召開時間最長、規(guī)模最大的國際立法會議。會議通過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是廣大發(fā)展中國家團結斗爭的結晶。
該“公約”共分17部分,連同9個附件共有446條。主要內容包括:領海、毗鄰區(qū)、專屬經濟區(qū)、大陸架、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、群島國、島嶼制度、閉;虬腴]海、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益和過境自由、國際海底以及海洋科學研究、海洋環(huán)境保護與安全、海洋技術的發(fā)展和轉讓等等。
其中,有些內容是對舊的法律制度作了進一步的修改、完善。例如,對領海寬度的確定,對大陸架邊緣的界定等;有些則是新建立起來的制度,如群島水域、專屬經濟區(qū)、國際海底等等!肮s”是國際間多種勢力相妥協的產物,難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甚至嚴重缺陷,但就總體而言,仍不失為迄今為止最全面、最綜合的管理海洋的國際公約。自1971年第26屆聯合國大會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地位以后,與廣大發(fā)展中國家一道,同霸權主義做了不懈的斗爭,為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的產生做出了應有的貢獻。該“公約”于1982年12月在牙買加開放簽字,我國是第1家簽字的國家之一。按照該
“公約”規(guī)定,公約應在60份批準書或加入書交存之后一年生效。從太平洋島國斐濟第一個批準該“公約”,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亞那交付批準書止,已有60個國家批準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,這就意味著該“公約”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。我國于1996年5月15日批準該
“公約”,是世界上第93個批準該“公約”的國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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